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MG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资阳市雁江区凯旋国际小区方向驶往高新区收费站方向,行至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西二段响水村五组外,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右侧李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3日,经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共计26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4.证人申某某、康某某证言;5.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四川省雁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0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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