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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FJ****号中通领骏牌中型普通客车沿白沟镇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五一路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魏某某撞到在地,造成魏某某受伤,后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6日死亡。经鉴定,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分析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体痕迹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8月2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3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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