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30分,在进某某民和镇进贤大道,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小车碰撞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电动车,致被害人胡某某、林某乙当场死亡,林某甲受伤。经进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4.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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