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住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桂君,辽宁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8时许,在X721四常线21公里处(黑山县励家镇平房村十字路口),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N****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邢某甲驾驶的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邢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呼吸酒精检测单;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处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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