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蔚县**乡**村**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X****号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蔚县杨庄窠乡沙涧村北路段时,与对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某某死亡。2019年5月4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95mg/100ml;2019年4月28日经蔚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生前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5月20日经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雷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诊断证明、到案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邱建国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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