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居住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街道**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C2****号客车,从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方向沿309省道往自贡市贡井区方向行驶至309省道115公里+200米处路段处时,与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车辆、驾驶人信息、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维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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