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6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画圣路南段,与前方同向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辆损坏,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
3.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书;6.电子证据;
7.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霞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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