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6****小型轿车沿焦作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桥南段时,与被害人权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横向穿过机动车道的电动两轮车(后座附载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权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权某某、黄某某均符合交通事故致挥鞭样损伤,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波及生命中枢,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权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10和120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樊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表检验推断死亡原因鉴定、车辆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浮光宝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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