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厂退休人员,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号**号,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320国道由湘潭市往湘乡市方向行驶,途径云湖桥镇云湖村姜家组地段时,与车行方向前方由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乙相撞,造成赵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赵某甲未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弃车逃离现场。2019年6月13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无责任。2019年6月7日赵某甲先行垫付赵某乙赔偿费用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在其家中被湘潭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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