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E****8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枝江市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家店街办滕家河村一组地段时,与道路南侧的行人邹某某(殁年56岁)相撞,后又与停于道路南侧郑某某驾驶的鄂E****7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120并遂救护车将被害人邹某某送至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枝江市**街**村**组其家中(电话:1310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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