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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6日06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鄂H*****”普通两轮摩托车沿24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50KM+500M(宋河镇江关村二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闻某甲相撞,发生车辆受损、闻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陈某某、闻某乙、闻某丙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1张;6.询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其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晓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于京山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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