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贵州省湄潭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湄潭县**街道**路**巷**号。200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6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7时50分,被告人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红色哈迪斯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塔坪路冯家院子方向往滨江豪苑方向行驶。当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行驶至湄江步道与碧波湾大桥十字路口200米(小地名:香江半岛)处时,所驾车车头碰撞从滨江豪苑方向往冯家院子方向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后往冯家院子方向推着手推车行走的被害人汪某某,致其受伤。被告人赵某某下车拨打120急救电话,驾车跟随救护车送被害人汪某某到医院抢救。被害人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日2时许死亡。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汪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预付被害人汪某某亲属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处所:湄潭县**街道**路**巷**号,联系电话:1518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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