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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6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古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6时1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胡某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中天美景酒店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导致赵某某及乘客胡某某倒地,造成胡某某受重伤、赵某某受轻微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向现场处理民警谎称胡某某是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故意隐瞒其本人是驾驶员的事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从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74mg/100ml;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辆类型应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性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资料查询截图等;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5. 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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