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4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东阳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歌山镇驶往本市市区,行驶至嵊义线70km+200m本市城东街道斯村路段时,与行人卢某某发生碰撞,后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又撞上停在路边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车损、路产受损及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时车速过快,以至于行人避让不及,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已赔偿浙G****号车主张某某修车款人民币3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规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湘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