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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及住址:洛阳高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08时3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原3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党湾路口处时,遇黄某某驾驶赛克牌两轮电动车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由于赵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右侧与赛克牌电动车左后尾部相接触; 赛克牌电动车及黄某某倒地后, 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第一、二、三轴右侧轮胎碾压赛克牌电动车右侧后部及黄某某肢体,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飞  王秋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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