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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甘L*****号(套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太公路10km+900m处,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及本人受伤。经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系颅脑损伤、颈椎横断骨折死亡。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鹏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93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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