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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沿夏庄镇龙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沟村路段,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尾部,造成孙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衡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意见:孙某某系中枢神经传导功能障碍而死亡。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赵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1.​ 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勘验笔录;

1.​ 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光盘壹张;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汝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和检察起诉卷壹册。附出警视频光盘壹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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