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沿省道S356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省道S***线**路段超车时,与行人魏某某相撞,赵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24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景桂
检察官助理:刘海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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