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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满城区**镇**村**区**号。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于2019年3月25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00时50分许,赵某甲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国市药都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尚鼎足道门前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驾驶车辆乘车人赵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赵某甲逃逸。经安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赵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乙伤情属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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