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ET****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线**段事故地点处时与沿**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骑**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此事故造成:孙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临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冀ET****红色**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仅移送车辆照片);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截图;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张,现场照片8张;4.鉴定意见: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6.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证明、委托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申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