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乡**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H8****小型轿车沿泗阳县庄圩乡“庄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河涯村“幸福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撞到路口东北角小卖部门前的胡某甲及许某某,造成胡某甲、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胡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甲死因系多发性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机动车驾驶证、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原因等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1834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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