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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镇**新村**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王飞、被害人秦某某及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津Q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青山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美的空调”专卖店路段处,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人被害人王某甲、秦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被害人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脑挫伤及颅内出血,构成人体损伤轻伤一级。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情况、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丁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1126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新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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