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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木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山亭区**镇**学校南门处,与推行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人郑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郑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赵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联系电话1826608****;

2、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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