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未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N****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炮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公里+400米路段处的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驶入该路口的张某甲驾驶、张某乙、王某某乘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报警,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2019年10月3日,朝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多处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广英
2019年12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