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路**巷**号,住山东省安丘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轿车,沿昌乐县胶王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镇**村路口处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到该处左转弯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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