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7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粵AQS****号小型汽车沿广州市增城区仙宁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广州市增城区仙宁路进西丫路西469米时,与行人邹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邹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邹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治安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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