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五金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准驾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粤AB****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庞某某沿118省道南侧路面慢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行使至118省道下行98公里处时,与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汤某某、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汤某某、龚某某三人受伤和三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汤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通知去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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