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内分别乘坐刘某某、王某甲、林某某)王某甲所有的晋F****C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西山公园驶入市区途中,沿(朔张线)西山公园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道路南侧路灯杆和树木发生碰撞,导致晋F****C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体分解,后排乘车人王某甲和林某某甩出车外,造成王某甲和林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和刘某某受伤,道路南侧路灯杆及树木和长安牌晋F****C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月3日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于2020年2月7日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对原认定结论予以维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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