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21时5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黄五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镇**厨卫电器门口时,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与躺在地上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因心脏破裂死亡,鲁******号小型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依法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队民警在菏泽市市立医院抓获并带至**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证人薛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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