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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镇**街(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镇**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1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RAU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宛城区官庄油田南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华山路交叉口处时,将前方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钱某某撞倒,造成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1日8时40分许,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20000元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4、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东翔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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