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4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货车沿安丘市安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3公里+720米处时,与被害人崔某乙相撞,致崔某乙死亡,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玉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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