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049X,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4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M****9号小型轿车沿连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59km+200m处,将前方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某刮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