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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049X,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4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M****9号小型轿车沿连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59km+200m处,将前方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某刮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

2021年2月4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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