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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小区**栋**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悬挂川A*****电动二轮车由崇州市街安路方向沿四斗渠往观胜镇联义村村委会方向行驶。18时25分许,行驶至观胜镇四斗渠联义村20组9号门前路段,所驾车前部与同向在前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驶悬川ARC5852号二轮车属性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悬挂川ARC5852号二轮车所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损伤。另查,被告人赵某某所驾驶电动二轮车悬挂的号牌与该车辆登记信息不相符,且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1月13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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