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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至2020年2月24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W*****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会理县益门镇方向往会理县城方向行驶,当日7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108国道2947KM+700M处时,在驾车往道路右侧变道过程中致使车辆与正在道路右侧行驶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陈某甲的川W******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川W*****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与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二人发生碾压,造成朱某某、陈某甲二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8日,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赵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陈某甲二人均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2019年12月13日,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朱某某、陈某甲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8日,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会公物鉴(尸检)字[2019]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死者朱某某生前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2、死者陈某甲生前符合交通事故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在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未避让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利平

谌洪远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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