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乡,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A*****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武嘉线42km+800m嘉鱼县潘家湾镇四邑村一组路段,遇前方被害人王某某从左至右步行横过公路。因赵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王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致轻型厢式货车将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嘉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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