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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甘B*****号出租车沿嘉峪关市阳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阳关路与迎宾路路口向北400米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同日,被害人李某某经嘉峪关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龙

                                     202012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50****3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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