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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25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A****6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门前,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伤,脑内出血,脑干挫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当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赵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未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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