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新疆奇台县***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新B*****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呼图壁县S20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89公里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碰撞碾压,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杜某某系肋骨多发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引起大失血死亡。经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奇台县***街**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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