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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1时42分,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一辆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京Q****2)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43号前由东向西行驶时,该车前部与由东向西驾驶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受阻后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寇某某倒地受伤。2020年5月10日,寇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寇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行驶证等;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批表、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登记表、诊断证明书、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涉案车辆车速鉴定、死亡原因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鼓楼东大街监控录像,事发地点周边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珍珠

检察官助理:杜新坤

2020年11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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