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A****K小型普通客车,沿五常市八家子乡东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大桥东侧驶入左侧时,因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男,52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破损、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钝性外力做作用于左下肢致左胫腓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骨质断端刺入左胫内动脉,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和解协议等;
2.证人肖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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