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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名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黄河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与拉僧庙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拉僧庙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蒙C*****号小型轿车失控后又与黄河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致董某某死亡、两车及黄河路西侧部分护栏损坏。经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朱晓微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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