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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乌兰浩特市**停车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现住乌兰浩特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蒙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F****挂),沿乌兰浩特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因车辆拉载的货物将限高护栏撞断,致使限高护栏掉落,砸到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蒙FE****号小型汽车顶部,范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到道路中间护栏,护栏又碰到对向车道行驶的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蒙FW****号小型汽车,造成范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保险单、对外检斤明细表、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陈某某、白某某、徐某某、董某某、鲁某某、郭某某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潘某某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赵某某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成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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