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寨村民委员会**寨村**队。2020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云A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个旧市新冠路驶往老冠村方向,当车行至鸡街至黄草坝公路K23+500米处时,车辆违章驶入对向车道,撞击行人潘某甲、潘某乙,并与路边停放的云GF****号轻型普通货车和云G6****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潘某乙重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个旧市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在等候交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
2、证人晏某某、袁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2盘、《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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