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现住址山东省郯城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Q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县双店镇范庄村路段,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横过道路的顾某某相撞,事故导致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杜某某、范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161号、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64号、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86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