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现住址山东省郯城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Q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县双店镇范庄村路段,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横过道路的顾某某相撞,事故导致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杜某某范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161号、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64号、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86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