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乡**庄**饭店门前时,撞着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造成李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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