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阳谷县十五里**镇**村,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鲁******面包车载赵某乙沿景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景阳公寓门口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赵邦军在现场拨打120电话。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月12日,经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付伤者王某某损失261474元。因本案有替换驾驶人和无证驾驶的情形,2019年3月21日,赵某某之父赵某丙将上述保险公司赔付金额退还。2020年5月12日,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赵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宗、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十五里**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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