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3********,汉族,专科毕业,企业员工,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17时14分许,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国道2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建材市场西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并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宪忠
检察官助理:杨阔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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