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安市临潼区银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河加气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至该处的贾某某驾驶的陕A****0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后,陕A****0号二轮摩托车又撞在段海平停放在该处的陕E****0(陕E****挂)半挂车上,致贾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实质脏器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主要责任,段海平、贾某某共同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血醇检验报告;
6、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7、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笔录;
9、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
10、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1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小平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案卷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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