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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肖某某、刘某甲在赵某某家里吃晚饭,吃饭期间,赵某某喝了一瓶多啤酒,18时50分左右,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隆回县***镇**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镇**村**组路段时,与对向阳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阳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5mg/100ml。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8年7月4日,在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调解下,被告人赵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阳某甲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据;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尹某某,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刘某甲,尹某某,阳某乙。

4.鉴定人:谭某甲、李某甲(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

谭某乙、李某乙(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5.被害人:阳某甲,男,62岁,现住隆回县***镇,妻子刘某乙,联系电话:147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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