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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N****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谷城县**镇**大道至本镇**村,行驶至襄谷线60公里100米路段,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阳某某(殁年64岁)驾驶的鄂F****3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赵某某驾车逃至**村五组路段被群众抓获,阳某某经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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